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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认养一头牛的商业模式看企业经营合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2年7月便受理认养一头牛的上市申请,后认养一头牛在问询过程中撤回上市申请,至今尚未成功上市。


证监会在《反馈意见》(《认养一头牛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对其发出的“灵魂48问”更是引发公众对其业务模式的深层思考,认养一头牛是否真“认养”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话题。


《认养一头牛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节选

10、公开资料显示,发行人创建了认养奶牛模式。此外,发行人前期通过“开始吧”推出“牧场共建人”活动、通过“美好的店”推出“联合牧场主”活动,进行奶卡业务推广。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认养奶牛相关业务模式的具体情况,客户获取、业务开拓是否涉及传销;(2)上述相关模式或活动是否属于“以代养殖、租养殖、联合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是否涉及非法集资或非法公开发行业务,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那么备受关注又饱受质疑的认养一头牛的业务模式模式是怎样的呢,消费者是如何“认养”的呢?


认养一头牛——养牛合伙人模式


    

2017年1月份,认养一头牛推出两种认养形式。一是通过支付2999元认养一头牛,获得牧场奶牛认养权;二是花费10000元成为联合牧场主,获得认养一头牛的所有权益。


为了拉新,认养一头牛一直在招募养牛合伙人,根据推广效果,养牛合伙人可以从中获得5%至10%的佣金


要想成为养牛人,必须购买297元至1188元的奶卡,其还分养牛红人、养牛达人和养牛合伙人三个等级,等级越高,佣金和奖励提成越高。



认养一头牛——认养奶牛模式


2020年5月,在“认养奶牛”上尝到甜头的认养一头牛,累计超过2000万用户,也正式向消费者推出三种认养模式。




云认养


这是一种线上养成类的互动游戏,消费者可以通过淘宝和微信小程序游戏,体验5G时代的云养牛乐趣。除了能在线上认养奶牛、奶牛养成、挤奶互动、牛奶兑换等,还可以收到牧场的动态直播。



联名认养


消费者可以通过购买季卡、半年卡、年卡等获得联名认养权,除了能够定期享受新鲜产品直送到家的服务,还能享受主题型会员定制权益。



实名认养


实名认养,也就是成为真正的养牛合伙人。消费者可以在专供牧场提前1年预定牛奶,最高等级的会员还能给奶牛取名字,认养一头牛也会定期向会员反馈奶牛的照片和各项生长数据。


正是因为认养一头牛此等商业模式、营销推广模式,才让自己陷入上市困境。


认养一头牛在本次申请IPO中有诸多阻碍,品牌的口碑、形象也受到波及,不仅上市颇难,还可能遭受各种审查,甚至可能涉及刑事风险。


以下将具体分析认养一头牛可能存在的企业合规风险,以及其商业模式、营销模式哪些方面可能会被认定为非法集资,以供企业参考,从而做到“防患于未然”。



非法集资的定义


根据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特征


    一、非法性


   即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其行为被法律明文禁止;


    二、利诱性


    即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往往以“高回报”为噱头;


    三、不特定性


    即是向社会公众不特定的对象吸收资金。


    四、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即通常使用商品销售、签署合同等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的主观目的。

从非法集资的特征来看


认养一头牛在2017年推出的养牛合伙人模式,承诺返还佣金、分红收益,通过佣金承诺让会员不断拉新达到营销目的,具有一定的利诱性,同时,其面向的也是大众消费者,不局限人员范围,具有不特定性。至于“非法性”和“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由于认养一头牛披露资料有限,暂不清楚详情,不在此做评价分析。但需要注意的是,若认养一头牛同时符合上述非法集资的特征,不仅会影响上市,还可能会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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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认养一头牛”案例,并结合司法实践经验,总结出如下企业经营合规注意要点:

建议——从企业合规三要素出发


    一、法律技术


1.及时了解法律法规对非法集资的规定;

2.在公司对内管理、对外业务中注重合同、协议审查;

3.注意审查评估第三⽅合作伙伴合规⻛险对⾃身的影响;

4.建立专业法务部门或向外部专业法律服务寻求帮助。


    二、管理


1.组织员工培训,规范业务操作,提升其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

2.做好内部调查,若存在违规行为,及时确定违规⾏为主体,预判可能的归责对象,评估合规⻛险后果;

3.落实监管要求做好合规整改;

4.遵从监管规则,配合外部调查;

5.做好财税管理,对外部收款做好记录,并跟踪收款去向。


    三、战略


1.注意业务模式外观形式改动⽆法规避刑事法律⻛险,需“内外结合”实质变更以做到合法合规;

2.合理把控公司经营模式,注重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建议——从案例中总结预防方法


   一、资格


企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达到法律法规要求取得相关资格程度的,要按公司实际向金融管理部门提交许可申请。


    二、经营能力


企业需要具备良好的持续经营能力,推动产研销一体化,提升公司运营的稳定性。


    三、营销方式


营销方式科学、合理,不主动煽动社会公众投资、入伙、入股,广告不含呼吁公众参与企业经营的明显意图,不虚假宣传。


    四、规划


拟上市公司应建立科学、可持续发展的资本规划,对增资、股转等事宜进行提前规划。同时应做好业绩规划,对营业收入和利润进行规划,以满足上市要求。


法律条文指引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八)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九)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一)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二)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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