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以本企业股权或期权等为标的,对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动关系的员工进行权益激励的,相关境内居民个人在行权前可提交以下材料到外汇局申请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手续:
(一)书面申请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二)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外汇业务登记凭证。
(三)相关境内企业出具的个人与其雇佣或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四)特殊目的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能够证明所涉权益激励真实性的证明材料。
(五)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在该员工在离职后,想对成熟的期权予以行权,但却被公司告知,由于我国外汇管制方面的相关规定,该员工实际是无法行权的。这就很奇怪了,明明37号文规定是可以的事情,怎么该公司就说不行了。


目前按照大陆外汇管理局政策,在公司境外上市之前,中国大陆居民自然人无法直接持有境外公司股票,也就是说持有 VIE 架构公司期权的员工,在公司上市之前,存在可能无法行权登记为公司股东的情形,除非该居民进行根据外管局 37 号文申请登记并通过。但是该登记一般是针对 VIE 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一般是创始人和自然人投资人)进行的,该登记流程的成本、复杂度、风险等因素决定其可行性极低。在境外公司上市后,上述限制不再继续,只要公司按规定依法登记且经过一定的限售期后,员工无论何时都可以行权和登记为股东了。公司收购的时候情况又与上市不同,已经成熟的期权在公司收购时一般会为员工带来一定的现金利益,但也并非必须将员工登记为开曼公司的股东,而是实践中有不同的灵活的现金处理方案。
综上,根据中国大陆相关法规制度,在公司上市前,中国大陆居民自然人的员工可能确实无法通过一般性的行权登记为境外公司股东,即意味着在协议规定的行权期限之后,期权将失效。部分公司为解决这一问题提出的代持等不合规的解决方案,属于违规操作,是将公司及全体在职员工利益置于法律风险之下,而且大陆法律也很有可能无法真正保护被代持者的利益。
Yunify Technologies Inc.设立于开曼群岛(Cayman Islands),所以公司股票是在境外发行的,符合上述情况。中国大陆很多著名的公司也采用 VIE 架构,不仅是互联网行业、IT行业,传统行业里也不乏见,都适用于上述规则。
参与同一项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个人,应通过所属境内公司集中委托一家境内代理机构(简称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及资金划转与汇兑等有关事项,并应由一家境外机构(简称境外受托机构)统一负责办理个人行权、购买与出售对应股票或权益以及相应资金划转等事项。
整个流程可以简化为下面的流程图:

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员工可以将其个人外汇储蓄账户中自有外汇或人民币等境内合法资金作为股票认购资金参与股权激励计划,委托境内代理机构到境内银行统一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及资金划转与汇兑等有关事项。
作为企业增强竞争力的重要方式,不管是境内还是境外,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一直都是企业的首选。而境内员工参与境外股权激励虽然是墙外开花,但毕竟根在墙内,因此必然受到国内的相关规范管理,链股会持续关注国家的政策动态和变化,及时分享给大家。